葛双坤与王中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4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397号

原告:葛双坤,男,汉族。

被告:王中奎,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双坤诉被告王中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双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葛双坤负担。

审判长  肖 彬

审判员  陈晓彦

审判员  鲍占仓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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