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商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镇赉吉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35号
原告镇赉县商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巍,职务经理。
被告镇赉吉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彬,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商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镇赉吉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戴曦晨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