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欣耘与冯立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4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569号

原告:宋欣耘,女,汉族。

原告:冯立严,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欣耘诉被告冯立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欣耘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欣耘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欣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欣耘负担。

审判员  肖 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徐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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