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欣耘与冯立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569号
原告:宋欣耘,女,汉族。
原告:冯立严,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欣耘诉被告冯立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欣耘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欣耘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欣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欣耘负担。
审判员 肖 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