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华与张浩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4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599号

原告张丽华,女,汉族。

被告张浩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华诉被告张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距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丽华负担。

审判员  肖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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