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华与张浩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599号
原告张丽华,女,汉族。
被告张浩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华诉被告张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距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丽华负担。
审判员 肖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宁
(2015)镇民一初字第599号
原告张丽华,女,汉族。
被告张浩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华诉被告张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距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张丽华负担。
审判员 肖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