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某、张乙某与张丙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577号
原告:张甲某,女,汉族。
原告:张乙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艳芬,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丙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某、张乙某被告张丙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甲某、张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甲某、张乙某负担。
审判员 鲍占仓
二 0 一 五 年 十一 月 二 日
书记员 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