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某、张乙某与张丙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4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577号

原告:张甲某,女,汉族。

原告:张乙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艳芬,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丙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某、张乙某被告张丙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甲某、张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甲某、张乙某负担。

审判员  鲍占仓

二 0 一 五 年 十一 月 二 日

书记员  徐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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