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秋明与赵继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5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560号

原告车秋明,男,汉族。

被告赵继征,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秋明诉被告赵继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继征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车秋明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车秋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车秋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晓彦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冯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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