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胜坤与曹树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616号
原告陈胜坤,男,汉族。
被告曹树春,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坤诉被告曹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胜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胜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国利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冯 宁
(2015)镇民一初字第616号
原告陈胜坤,男,汉族。
被告曹树春,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坤诉被告曹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胜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胜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国利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冯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