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胜坤与曹树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5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616号

原告陈胜坤,男,汉族。

被告曹树春,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坤诉被告曹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胜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胜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国利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冯 宁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