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晟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5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559号

原告镇赉县晟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占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铁成,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章,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晟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赉县晟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1元减半收取570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国利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宁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