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原告王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6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396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国利

审判员  陈晓彦

审判员  鲍占仓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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