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原告王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396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国利
审判员 陈晓彦
审判员 鲍占仓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