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某诉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6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法开民初字第438号

原告:葛海艳

被告:扬大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海艳诉被告扬大冬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葛海艳公告送达开通传票,原告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葛海艳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明晶

审++判++员++李志成

审++判++员++色贺新

二0一五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宋红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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