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文与广森集团(镇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7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镇民一初字第598号

原告张树文,男,汉族。

被告广森集团(镇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成柱,该集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文诉被告广森集团(镇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文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树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晓彦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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