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国与甄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28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志国,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职员,现住通榆县。
被告:甄雪峰,男,1979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榆县,身份证号;×××。
被告:田桂玲,女,1979年7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身份证号;×××。
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国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甄雪峰与田桂玲为夫妻关系。2014年9月20日,12月31日二被告分两次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0000元、1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现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0000元及利息。
二被告未答辩。
根据原告诉请,本案涉诉的主要问题为:
二被告是否欠原告50,000.00元及如何给付?
围绕案件涉诉问题,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2014年9月20日,12月31日被告甄雪峰给原告出具两张欠据,内容:2014年9月20日、12月31日二被告分别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0000元、1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
二被告未出庭质证,亦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辩解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该欠据予以采信。
综上,本院确认如下本案事实:
被告甄雪峰与田桂玲为夫妻关系。被告甄雪峰于2014年9月20日、12月31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
本院根据原、被告诉辩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确认的案件事实,针对本案涉诉的主要问题,综合评判如下:
被告甄雪峰2014年9月20日、12月31日在原告处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因二被告为夫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有约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甄雪峰、田桂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欠款40000元从2014年9月20日,欠款10000元从2014年12月3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保全费5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明+++晶
审++判+++员+++色++贺+++新
审++判+++员+++牟+++永++贵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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