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春刚诉被告杨绍臣、车飞、张杰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1698号
原告:时春刚,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杨绍臣,男,无职业。
被告:车飞,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张杰,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春刚诉被告杨绍臣、车飞、张杰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春刚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春刚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春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其他费用80元,共计605元,由原告时春刚负担。
审判员 石 勋波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