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明汉诉被告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5481号
原告:李明汉,男,朝鲜族。
被告: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汉诉被告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明汉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汉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明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明汉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