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自强诉被告李日华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3683号

原告:张自强,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李日华,男,满族,无职业。

原告张自强诉被告李日华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强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自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原告已预交85元),减半收取42.5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122.5元,由原告张自强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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