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1914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吉广。
委托代理人:潘佳璇。
被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原延吉市东晨环能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
委托代理人:金雷,男,朝鲜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5800元),其他费用80元,共计2980元,由原告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勋波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