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泰华精品大世界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六桂福珠宝首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705号
原告:延吉市泰华精品大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洪志。
委托代理人:张杰,男,无职业。
被告:黑龙江六桂福珠宝首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永奎。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泰华精品大世界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六桂福珠宝首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吉市泰华精品大世界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泰华精品大世界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泰华精品大世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75元(原告已预交12375元),减半收取6187.5元,由原告延吉市泰华精品大世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