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春花诉被告张文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644号

原告:许春花,女,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张文斋,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春花诉被告张文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许春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春花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春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春花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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