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修彬诉被告高清山、曾婕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宋修彬,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高清山,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曾婕,女,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修彬诉被告高清山、曾婕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修彬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修彬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修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宋修彬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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