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荣春诉被告张国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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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1: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30号

原告:徐荣春,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张国良,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荣春诉被告张国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荣春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荣春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荣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175),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徐荣春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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