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朴学哲诉被告温宪功、黄凤赤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3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489号

原告:朴学哲,男,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温宪功,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黄凤赤,女,成年人。

原告朴学哲诉被告温宪功、黄凤赤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朴学哲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学哲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学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朴学哲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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