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楚海明诉被告延吉市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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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21:4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3567号

原告:楚海明,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延吉市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明哲。

委托代理人:臧鹏飞,男,汉族,无职业。

原告楚海明诉被告延吉市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4年8月29日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同意返还原告主张的小货车吉HB2360号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并当庭将上述两个证照交还原告。原告当庭申请撤回诉讼,损失部分另行主张。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楚海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共计130元,由原告楚海明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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