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传印诉被告冯伟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6556号
原告:王传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明官。
被告:冯伟民,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印诉被告冯伟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传印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传印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传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原告已预交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王传印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