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京锦诉被告金锦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4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5234号

原告:黄京锦,女,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金锦松,男,1朝鲜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京锦诉被告金锦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京锦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京锦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京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原告已预交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黄京锦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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