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颖波诉被告邹凤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4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1972号

原告李颖波,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邹凤云,女,无职业。

本院审理原告李颖波诉被告邹凤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颖波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颖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原告已预交1500元),保全费720元,其他费用80元,共计1550元,由原告李颖波负担。

审判员  石 勋波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寇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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