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秀英诉被告延吉市小营镇吉兴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4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593号

原告:王秀英,女,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焕忠,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延吉市小营镇吉兴村一组。

代表人:李文强。

委托代理人:李光勋,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英诉被告延吉市小营镇吉兴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英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秀英负担。

审判长  石勋波

审判员  金 贤

审判员  林大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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