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乃亮诉被告高常卿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4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1819号

原告:何乃亮,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高常卿,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乃亮诉被告高常卿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乃亮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乃亮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乃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105元(原告已预交130元),由原告何乃亮负担。

助理审判员  金 贤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英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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