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娟与尚春侠、张翼翎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826号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826号
原告:王成娟
被告:尚春侠+张翼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娟诉被告尚春侠、张翼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伟
2015年11月10日
书+记+员+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