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喜林与沈延春、王清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42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499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喜林

被告:沈延春、王清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林诉被告沈延春、王清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石占清

2015年11月25日

书+记+员+薛+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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