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伟与张元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744号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744号
原告:刘长伟
被告:张元本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伟诉被告张元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杜+伟+审+判+员+石占清
审+判+员+胡洪彬
2015年11月6日
书+记+员+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