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金与被告石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43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751号

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德金,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石长龙,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德金诉被告石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窗体底端窗体顶端窗体底端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杜++++伟

审++判++员+++石+占+清

审++判++员+++胡+洪+彬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薛++++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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