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继业与张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776号
原告:管继业
被告: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继业诉被告张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洪彬
2015年10月21日
书记员 薛 蕾
( 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776号
原告:管继业
被告: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继业诉被告张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洪彬
2015年10月21日
书记员 薛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