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继业与张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44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776号

原告:管继业

被告: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继业诉被告张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洪彬

2015年10月21日

书记员  薛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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