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永兰诉被告孙承杰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4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118号

原告:贾永兰,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孙承杰,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永兰与被告孙承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孙承杰对延吉市公安局因该纠纷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已在本院提起(2015)延行初字第153号行政诉讼,本案必须以该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徐丽华

二○一五年 十一月 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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