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金芳诉被告金英淑、金时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4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919号

原告:黄金芳,住吉林省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金英淑,公民身份号码×××9。

被告:金时郁,公民身份号码×××2。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芳诉被告金英淑、金时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金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徐丽华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秀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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