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素琴诉被告吴连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4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147号

原告:李素琴,职业不详,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吴连成,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琴诉被告吴连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李素琴因起诉主体错误,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素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素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李素琴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素琴负担。

审判员  徐丽华

二○一五年 十一月 三十日

书记员  李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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