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4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510号

原告徐某某,住吉林省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和好,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丽华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秀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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