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510号
原告徐某某,住吉林省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和好,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丽华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秀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