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亮与被告鑫艺门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423号
原告:佟亮,男,无职业。
被告:鑫艺门窗。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亮与被告鑫艺门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佟亮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佟亮负担。
审判员 刘 瑶
二O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付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