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敬爱与被告金成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46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923号

原告:金敬爱,女,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韩圣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成万,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敬爱与被告金成万离婚纠纷一案中, 金敬爱因对财产要另案提起诉讼,而另案的处理结果决定本案的财产分割,于2015年9月18日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金敬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徐丽华

二○一五年  九月  十八日 

书记员  金秀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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