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敬爱与被告金成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3923号
原告:金敬爱,女,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韩圣兰,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成万,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敬爱与被告金成万离婚纠纷一案中, 金敬爱因对财产要另案提起诉讼,而另案的处理结果决定本案的财产分割,于2015年9月18日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金敬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徐丽华
二○一五年 九月 十八日
书记员 金秀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