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勇力与潘晓锐、潘勇彦、宋雅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3732号
原告:潘勇力,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潘晓锐,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潘勇彦,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宋雅昭,女,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勇力诉被告潘晓锐、潘勇彦、宋雅昭之间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勇力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勇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其他费用80元,共计1730元(原告已预交3380元),由原告潘勇力负担。
审判员 李 春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许靖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