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泽勇诉被告纪福亮、纪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2481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泽勇,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反诉原告):纪福亮,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程亚芳,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纪伟,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程亚芳,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勇诉被告纪福亮、纪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过程中,被告纪福亮、纪伟提出反诉。后原告王泽勇、被告纪福亮、被告纪伟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泽勇、被告纪福亮、纪伟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泽勇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纪福亮、纪伟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泽勇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纪福亮、纪伟负担。
审判员 石勋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