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告范永明、焦晶晶之间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78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
法定代表人:陆俊波,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友,该行科员。
委托代理人:王成立,该行科员。
被告:范永明,男,汉族。
被告:焦晶晶,女,满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与被告范永明、焦晶晶之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原告已预交5600元),合计28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 春
助理审判员 刘 瑶
助理审判员 崔 麟
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