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艳与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延边鹏龙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4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2067号

原告:刘晓艳,女,汉族,无职业。

被告1: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2:延边鹏龙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鹤松,男,朝鲜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艳与被告延边鹏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延边鹏龙因私出入境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艳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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