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锡梅与于海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4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3348号

原告:冯锡梅,女,汉族。

被告:于海永,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锡梅与被告于海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锡梅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锡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锡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锡梅负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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