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善淑与被告方东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47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6547号

原告:金善淑,女,无职业。

被告:方东光,男,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善淑与被告方东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善淑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善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善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善淑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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