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笃与郭建树、周广春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6号
原告:李连笃,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喜贵,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
被告:郭建树,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姜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宁,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广春,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笃与被告郭建树、周广春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笃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连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连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90元,减半收取5995元,由原告李连笃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O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付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