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元全与张东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48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943号

原告:丁元全,男,汉族,无职业。

被告:张东胜,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元全与张东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元全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元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元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元全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付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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