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玉与梁明今、梁明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49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346号

原告:李连玉,女,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梁明今,女,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梁明浩,男,朝鲜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玉与被告梁明今、梁明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连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连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连玉负担。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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