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玉与梁明今、梁明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346号
原告:李连玉,女,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梁明今,女,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梁明浩,男,朝鲜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玉与被告梁明今、梁明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连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连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连玉负担。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