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贞淑与被告吴洪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21:5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993号

(2014)延民初字第4993

原告:金贞淑,女,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吴洪花,女,朝鲜族,日本留学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贞淑与被告吴洪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贞淑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贞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贞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原告已预交450元),共计225元,由原告金贞淑负担。

审 判 员  张念德

审 判 员  崔 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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