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乐诉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吉林省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昌民保字第148-3号
申请人: 唐乐,住上海市浦东区。公民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壶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志华 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筑石易居小区3号楼7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 吴悦春 公司经理
申请人唐乐诉被申请人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吉林省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所有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桃花源小区4号楼0102001号、0107011号、0107012号、0108013号、0108014号、0110017号、0110018号、0111019号、0111020号、0112021号、0113023号、0113024号、0114025号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维民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杨静伟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