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曲秀杰与被上诉人赵晓宇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秀杰,住址吉林省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曲友,住址吉林省扶余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宇,住址吉林省乾安县。
上诉人曲秀杰与被上诉人赵晓宇身体权纠纷一案,前由乾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乾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曲秀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秀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曲友、被上诉人赵晓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7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乾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曲秀杰。
审判长 于福桐
审 判 员 张 继
审 判 员 李 铭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文旭